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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钟长鸣——A公司内幕交易

A公司重组方人员涉内幕交易被罚30

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,2009年8月,某集团公司筹划借壳上市。9月29日,省国资委同意以A公司为重组对象,10月20日,A公司发布公告,称正在筹划重大重组事宜。

经调查,时任某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刘某作为重组方高管人员,参与了借壳A公司的相关事宜,是内幕信息知情人。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显示,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,刘某用其办公室台式电脑下单,为“谢某某”账户累计买入“A公司”421100股,成交金额4181624.91元;2009年11月18日,卖出上述股票,成交金额4219741元,扣除税费15613.06元,交易盈利为11212.83元。据调查,“谢某某”资金账户2009年9月21日账户余额为546.43元,2009年10月15日,账户转入400万元,转入后金额为4000546.43元。“谢某某”股票账户自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23日从未交易过“A公司”股票,2009年8月24日至10月15日,账户有少量“A公司”股票短线买卖,余股3800股。

证监会认为,某集团公司拟借壳A公司属于涉及公司经营、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。2009年9月29日省国资委、A公司等相关公司同意重组事项为内幕信息形成日,至2009年10月20日A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停牌前,为内幕信息敏感期。刘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利用“谢某某”账户买入“A公司”股票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的相关规定,构成了《证券法》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。证监会决定,对刘某给予警告,并处以30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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